“感谢永靖县法院,感谢姬法官,”1月27日,永靖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姬良芬收到了一件特殊的年礼——一面写有“执法为民一身正气、勤政为民两袖清风”的锦旗。送锦旗的是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罗女士,她通过送锦旗的方式,以表达对法官依法公正办案的感谢。
2018年11月1日,原告(反诉被告)孔某平(儿媳)、陈某雯(孙女)诉被告(反诉原告)陈某仕(公公)、罗某香(婆婆)继承纠纷一案在永靖法院立案,姬良芬接手此案后,秉着严谨办案风格,对案情做了详细了解。先与双方沟通交流,进一步了解案情,找准双方的利益冲突点。
2017年8月,原告孔某平丈夫被诊断为肝癌,2017年12月7日,陈某宁因病医治无效去世,生前留有遗嘱一份。
二原告(反诉被告)要求按照陈某宁遗嘱继承陈某宁名下房屋一套及陈某宁名下所有存款和其在化疗期间通过轻松筹筹到的救助款及其他部门发放的救助款等款项。
二被告(反诉原告)辩称,请求依法驳回二原告(反诉被告)的起诉;依法判令遗嘱无效;依法分割原告(反诉被告)孔某平领取的陈某宁职工工资40990元,大病医疗救助36561.86元,太平洋保险公司大病赔付款24695.01元,合计102146元。
姬良芬法官调查中发现,陈某宁遗嘱系原告(反诉被告)孔某平及孔某平两位朋友在场,期间陈某宁父母在家但未告知其父母的情况下所写“我和孔某平婚后生育一女,我死后女儿由孔某平抚养;孔某平答应我,她不随意改嫁,一心拉扯女儿成长,女儿姓名以后也不以任何理由改换;本人名下有一套按揭房,目前还有19万房贷未还清,有孔某平代还,在我死后房子作为孔某平和陈某雯母女一直安定的住处,房贷还清后,由我的女儿陈某雯继承房产;本人重病期间通过(轻松筹)等筹款5万元左右,现由我弟弟陈某礼保管,等我过世后,筹到的款项、存款由孔某平继承;因女儿还小,所有不动产、存款、筹款由孔某平代为保管和支配;以上遗嘱只有孔某平和我的女儿有继承权和支配权,别人无权继承和支配。以上遗嘱,均系我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
案情梳理后,姬良芬法官发现,本案焦点在于死者陈某宁生前所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陈某宁生前离职工资40890元、医疗救助款36561.86元、保险赔偿款24695.01元,合计102146元,是否属实,该款项是否由原告(反诉被告)孔某平占有?
另查明陈某宁名下房屋由陈某宁及其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楼房总房款为341787元,首付款为127787元。该房首付款孔某平称为陈某宁支付,二被告(反诉原告)称为二被告及陈某宁共同出资。其中二被告出资60000元多,陈某宁出资40000元。
2019年8月3日,本案依法开庭审理。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争论不休,姬良芬法官迎难而上,并反复向双方释法明理,耐心倾听双方的诉辨,陈某宁在没有通知与其共同生活拥有共同资产的父母的情况下,私自将在其名下的房产遗嘱处分,侵害了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且该房产属于银行贷款按揭房,有第三方债务关系,该遗嘱处分中,关于陈某宁个人财产处分部分有效,其他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本院审理后,将涉案房产、存款、救助金款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后二原告(反诉被告)孔某平,陈某雯表示服判;二被告(反诉原告)陈某仕、罗某香不服本判决并于2020年4月向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二审法官经审查认为,本案长达29页的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详尽清楚,说理透彻,判决合理合法,高度肯定了一审判决结果及其理由,并向罗某香明法释理,被告(反诉原告)陈某仕、罗某香幡然醒悟,认为自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于2020年10月19日,撤回上诉。至此,长达两年的继承纠纷划上了句号。
为感谢姬良芬法官公正审理该案所作的艰辛付出,并为自己当初不懂法而做出的上诉行为深感内疚,被告(反诉原告)陈某仕、罗某香抑制不住感激之情,遂出现本文开头一幕。
鲜红的锦旗是当事人对法官办案公正的认可,也是对法院工作的认可。今后,永靖法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工作质效,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责任编辑:韩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