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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公安依法查处2起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发布时间:2021-01-25 10:50:37    来源:临夏政法网

  永靖县公安局全警动员、全力以赴,严格按照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聚焦主责主业,落实管控措施,依法严厉打击违反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广大群众生命安全和全县社会治安大局稳定。近日,迅速查处2起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对4名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1月13日,永靖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一批进口冷冻猪肉,按规定已对冷冻猪肉予以封存……接报后,永靖县公安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责令成立专案调查组,务必对涉及民生领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高压严惩,坚决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并抽调治安、刑侦等警种警力,分四组迅速前往兰州市西固区、永靖县疫情防控隔离点等地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经查, 2021年1月2日,李某某(男,永靖县刘家峡镇一面馆经营者)在浏览“快手”时发现有廉价冷冻猪肉出售,遂联系发布快手的董某某(女,家住,兰州市西固区冻肉批发商),双方协商好价格后,董某某给李某某发猪前腿肉1箱(产地荷兰埃铂,生产批号2010140093),后腿肉3箱(产地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生产批号20101029),共100.66公斤,李某某支付董某某共计2717元。李某某在购买和发货前一直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1月13日上午约9时许,董某某将从吴某某(女,兰州市焦家湾冷库南站台水产批发部负责人,冻肉供货商)处购买的4箱冻肉送至岸门口,碰到由赵某某(男,永靖县陈井镇线路车司机)驾驶的客运班线面包车经过,让赵某某有偿将猪肉送至李某某处,赵某某将冷冻猪肉与乘客混载。约10时许,赵某某到达永靖县汽车站时,被永靖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永靖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赵某某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对吴某某、董某某移交兰州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1月16日,有群众向关山乡人民政府、关山派出所、乡卫生院反映,在关山乡某村有人销售进口冷冻猪肉。接报后,永靖县公安局要求关山派出所会同乡政府、乡卫生院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调查发现,兰州市一超市负责人张某(关山乡青山村人,因异地搬迁,户口迁至永登县)从兰州一食品冷藏有限公司购买一批从丹麦进口的冷冻猪肉,安排魏某(关山乡人)驾驶车辆将冷冻猪肉拉至我县关山乡部分村社进行销售。该批冷冻猪肉附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环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单等手续,但未履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未向市场监管、食药部门进行报备。在送往县疾控中心的核酸检测采样结果均为阴性。按照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要求,已对该批冷冻猪肉全部进行了封存。

  1月22日,永靖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嫌疑人张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对违法嫌疑人魏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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