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提高不起诉案件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2021年1月13日,康乐县人民检察院对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召开了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办案民警参加了听证。
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出示了相关证据,阐明了拟不起诉理由,并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法律适用,以及拟不起诉意见进行了详细说明,并从法律适用和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阐述了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本案嫌疑人马某某系初犯,发生事故后主动报案,及时对受害人实施救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康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
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首先对该院作出拟不起诉决定表示赞同,并从嫌疑人认罪态度、社会效果方面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责任编辑:韩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