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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中院、永靖法院发放司法救助金

发布时间:2020-12-03 09:05:09    来源:临夏政法网

  12月2日,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妙应征,信访室主任苏林春,副主任马玉花,纪检部门等一行到永靖法院与县委政法委副书记杨伟良,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田玉海向生活困难且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2名申请执行人孔某某家属、冯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合计128000元,将司法的关怀和温暖及时送到心坎上。

  为什么法院要给这两起案件的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呢?司法救助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司法救助的案件有涉民生,有机动车交通事故,也有工伤案件。是根据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情况来定,必须符合双方都是非常困难,目前案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兑现的,在这种情况之下,他们再去调查取证,确实符合条件再逐级进行报告、审批。

  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妙应征与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田玉海一行到大川村孔某某家中向其家属发放了司法救助金。

  太极镇大川村健康权纠纷案

  2012年1月11日,被执行人李某某雇佣孔某某(已故)等人去挖其购买的永靖县太极镇孔某发的两颗柳树,孔某某在无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上树砍伐树尖,在砍伐过程中,一树枝掉落将孔某某砸落在地致受重伤瘫痪,2015年12月8日,法院判决李某某赔偿孔某某各项损失804671.66元。2016年5月30日,孔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控并穷尽措施,李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永靖法院先后两次对李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案件执行过程中,孔某某于2017年1月26日因病情恶化去世,留有妻子、未成年子女一人及年老父母。其父亲于2020年2月8日因病去世,家庭情况非常困难。孔某某家属多次向法院等相关部门多次要求法院执行赔偿款,州、县法院党组对该案高度重视,就对该案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陷入极度困难的情况下制订解决方案,加强协调力度,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让其放弃部分赔偿款,积极向中院汇报,通过司法救助途径解决一部分,督促被执行人想尽办法履行义务。经过州、县两级法院的共同努力,12月2日下午,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妙应征与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田玉海一行到大川村孔某某家中向其家属发放了司法救助金100000元,在拿到司法救助金后,孔某某家人向执行法官道谢,称赞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心系群众,想尽一切办法帮助他们解决了家庭生活困难。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杨伟良向申请人冯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

  杨塔乡砂宗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5年12月31日,申请人冯某某乘坐刘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走亲戚,从向阳码头出发,行驶至临三公路王家坡路段时,刘某某驾驶的车辆与相对方向驶来的车辆,会车过程中未能确保安全,车速驶向道路旁农田,发生冯某某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冯某某于2017年5月1日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座位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冯某某医药费等20000元,刘某某赔偿剩余医药费86740.66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5月17日,县法院执行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12月1日,进行二次网络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冯某某因伤残后续治疗费用较大,家庭十分困难,县法院决定帮助其申请司法救助28000元。

  近年来,县法院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也密切关注法律诉求背后的民生问题。通过不断加大对执行案件中困难申请人的救助力度,畅通绿色救助通道,为更多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群众提供司法救助。这一举措不仅有效缓解被救助人的燃眉之急,也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本色,向社会传递更多司法正能量。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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