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永靖县人民法院利用网络公开开庭审理了首例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因非法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30日,申请人姚某某申请被执行人李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马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9年3月13日依法查封了李某某生产经营的永靖县兴业冶炼有限公司的天车、铝排等物品。2019年7月3日,经甘肃三公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扣押铝排进行评价,评估价值为60825元。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私自将法院查封的价值为33520元的铝排173m变卖(其中厚度为10mm的长35m,厚度为20mm的长138m)。变卖所得21000余元用于日常生活开销,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退赔3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私自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赃款,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这起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变卖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构成了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韩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