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靖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悉,被告人张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先后于2024年1月11日、13日在临夏市、永靖县用其妻建设银行卡及自己名下的建设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并提取现金55600元、68000元,合计123600元。其中已查明转移涉案资金38860元,其间张某未获利。2024年1月30日,张某被永靖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张某对主要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
经查,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经永靖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不要为了获取所谓高额回报,出借、出租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帮助犯罪分子提取、转移犯罪所得资金,或者从事贩卖银行卡、电话卡等违法犯罪活动,上述行为触及了法律红线,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责任编辑:韩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