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夏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周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至8月,被告人周某某在经营回收站时,在明知向其出售车辆的人均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以低于市场价格收购盗窃的三轮电动车5辆,两轮摩托车16辆。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明知向其出售车辆的人员均系未成年人,且车辆来源有可能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多次低价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配合公安机关全部退赃,且主动缴纳罚金,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广大群众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性的思考,切莫因贪图小利,帮助他人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锒铛入狱,因小失大。不当之利不得、不义之财不拿、不法之事不为。
责任编辑:韩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