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政法网 >  法治临夏 >  正文

东乡县一男子伪造国家证明文件被依法行政拘留

发布时间:2020-07-16 10:14:44    来源:临夏政法网

  为了给自己的侄子上户口,东乡县村民马某竟然使用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企图蒙混过关,最终被公安机关识破,依法查处。

  2020年7月13日,违法行为人马某到东乡县公安局车家湾派出所,声称给自己新出生的儿子申报户口。派出所户籍民警对其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马某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有伪造嫌疑,随即前往东乡县汪集镇中心卫生院、东乡县妇幼保健院进行查证。经比对,确定马某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系伪造证件。民警立即将马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调查。经反复工作和询问,马某承认其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是从网上购买的,为了逃避计划生育,将自己的侄子以自己儿子的名义申报落户,并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马某因构成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希望广大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坚决禁止使用各类伪造、虚假证明文件,坚决杜绝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好公民。(通讯员 马瑜 摄影报道)

责任编辑:韩小月

主办:中共临夏州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甘肃法治报
Copyright © 2019-2020 临夏政法网 All Right Reserved   陇ICP备20000032号-1

甘公网安备 62290102000201号

返回顶部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