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10时许,鲁某某报案称:康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苏某某在鸣鹿街道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遭到群众围攻辱骂,请求查处。接警后鸣鹿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将阻碍执行职务的马某民、马某个、马某清、马某某来、马某带到鸣鹿派出所调查,将受伤民警苏某某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经初查,马某民对正在执行交通违法查处的民警苏某某以抱腿的方式纠缠,并在苏某某的右大腿处咬了一口,马某个、马某清、马某某来现场起哄,阻碍民警执法,致使民警苏某某受伤,无法继续执行公务。
案发后,康乐县公安局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局务会,迅速启动民警维权机制,在查明事实,固定证据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马某民已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阻碍执行公务的马某个行政拘留七日,马某清、马某某来分别行政拘留五日。
公安机关严正声明:"警权不可侵、侵权必追究"民警执法受法律保护,代表法律权威,任何方式干扰阻碍民警正常执法,辱警袭警、诬告陷害等行为都是违法犯罪,公安机关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将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打击处理,坚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和正当权益。
责任编辑:韩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