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经该院审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触犯、偶犯,无前科,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案发后认罪悔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1月5日,康乐县检察院决定对马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当日下午员额检察官现场公开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对不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公开说明,向被不起诉人进行了以案释法并书面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同时告知被不起诉人申诉途径,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表示对不起诉决定无异议,当场表示不再申诉。
这是康乐县检察院2022年办理的第一起公开送达案件,为不起诉案件办理、公开听证开了好头。
责任编辑:韩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