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因规避执行,永靖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李某、未某某、景某某三人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3月15日。住永靖县刘家峡镇川南路301号3单元302室。涉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件1件,涉案标的额810000元。
被执行人:未某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10月2日,住永靖县红泉镇黄刘村一社035号。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件,涉案总标的额40857.50元。
被执行人:景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 年3月10日,住甘肃省永靖县徐顶乡国庆村四社069号。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件,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1件,涉案总标的额281078元。
责任编辑:韩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