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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中院安检人员查处一起当事人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事件

发布时间:2021-09-16 05:33:29    来源:临夏政法网

  9月14日下午,临夏州法院安检人员在门卫例行检查时,发现一名当事人郝某随身携带杀鼠剂溴敌隆准备进入诉讼服务场所,遂果断对杀鼠剂予以暂扣,并立刻报告法警支队负责人,法警支队及时联系办案法官了解情况。

  郝某为某起民事案件的上诉人,经法院依法传唤到庭送达法律文书。据其陈述,杀鼠剂是其在来法院途中购买,准备灭自家老鼠所用,且不清楚此类物品属于禁止携带物品。法警支队经过仔细询问核实后,对郝某进行了普法教育,并迅速启动与公安机关联防联动机制,经东区派出所继续调查核实后,认定当事人郝某虽携带违禁物品进入法院但其主观没有恶意,遂将药剂予以暂扣并销毁,随后予以放行。

  法院安检为何如此重要?

  人民法院是刑事案件被告人审判场所,也是各类民事、经济、行政纠纷解决处理场所,同时又是矛盾纠纷当事人聚集地。法院审理案件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冲突明显,极易引发自伤自残、哄闹法庭、暴力抗法以及伤害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法官等情况。

  法院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严格的安全检查,不仅是保障法院工作顺利开展的工作需要,更是保护当事人及外来办事人员人身安全的职责所在,是法院安全的第一道屏障。

  那么,安检司法警察会如何处置你所携带的违禁品呢?

  依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三条 除经人民法院许可,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

  (一)枪支、弹药、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非急救类药品、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八条 管制器具、危险物质、限制物品的处理:

  (一)对于不允许携带进入诉讼场所的限制物品可以予以寄存;

  (二)对非法携带的管制器具予以暂扣;

  (三)对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质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寄存或者暂扣;

  (四)对其他不得带入诉讼场所但是按照规定不允许寄存的物品,应当告知安检人员自行处置;

  (五)对暂扣的爆炸物等危险物质,应当放置于专用防护器具和场所,报请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专业机构进行处置;

  (六)对暂扣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通讯员 杨占林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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