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康乐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因家庭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犯罪案件时,认为犯罪嫌疑人线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后引发犯罪嫌疑人致被害人轻伤一级。经办案人员审査,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决定对线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2021年8月,康乐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本案是因家庭琐事引发,犯罪嫌疑人案发后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被害人已出具了谅解书,于是办案人员及时了解双方思想动态,深入细致地向涉案双方讲解检察机关办案的法律依据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结合双方各自存在的错误行为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双方均表示愿意和好。在此基础上,办案人员建议拟作出相对不起诉,经领导批准召开了公开听证会,通过听证,参会人员均无异议,会后及时到被害人家中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时,邀请了村两委班子成员参加,现场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康乐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要求,有力化解家庭矛盾,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韩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