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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县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1-09-08 09:37:44    来源:临夏政法网

  以自己身份注册的银行卡、手机卡给他人,被他人用来转存犯罪款项,自己要不要承认责任?

  近日,临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临夏县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宣判,被告人周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相应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该案系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罪以来,临夏县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帮助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罪案件。

  2020年12月,临夏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反诈专班民警在核查案件线索时发现辖区居民周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办案民警立即对周某展开排查。并于12月4日在辖区安家坡派出所及县公安局相关部门的协助下,成功抓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周某(男,现年21岁,临夏县安家坡人)。经查,犯罪嫌疑人周某在2020年5月13日至15日将自己名下的10张银行卡、手机及绑定的支付宝、微信等支付结算工具出租给他人,出租的银行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涉案交易流水达6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周某从中获利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综合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相应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目前,临夏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周某送往看守所执行刑罚。

  同类案情:9月1日,刑侦大队反诈中队根据全国开展的“断卡”专项行动,在刁祁派出所的大力协助下抓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马某(男,现年42岁,临夏县刁祁人)。经审讯,马某在2020年6月份将自己名下的3套银行卡和U盾、1张手机卡出借给他人,出借的银行卡涉嫌电信诈骗,涉案支付结算金额达160余万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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