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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公安交警:除隐患之重点违法行为曝光

发布时间:2021-08-03 09:08:16    来源:临夏政法网

  7月28日以来,永靖公安交警持续开展规范辖区交通秩序整治行动,营造安全顺畅的道路交通环境。

  现向社会曝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望广大驾驶员以身作则,安全文明驾车,自觉抵制交通违法,携手共创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提醒广大驾驶员请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违法驾车,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为了您的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酒驾违法行为(一)

  2021年8月1日21时40分许,驾驶员孔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甘A6D×××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下古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出乙醇含量为6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做出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酒驾违法行为(二)

  2021年8月1日22时20分许,驾驶员未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甘N67×××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刘家峡镇大庄村委会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出乙醇含量为4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做出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无证驾驶违法行为(一)

  2021年7月31日16时许,大队民警在新寺乡进行例行检查时,经公安交通管理平台业务查询,发现驾驶员李**涉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询问,李**对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青B5D***号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无证驾驶违法行为(二)

  2021年8月1日8时50分许,大队民警在古城新区进行例行检查时,经公安交通管理平台业务查询,发现驾驶员刘**涉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询问,刘**对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甘NM5***号正三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交通警察提示:无证驾驶机动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二仟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饮酒驾驶机动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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