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潘某获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4万多元。
据悉,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同村村民。今年5月,被告人与被害人在灌溉农田时因争水发生争执,在相互撕拧过程中同时摔倒在地,被告人用拳头殴打被害人脸部、腰部,致使被害人左侧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该院调解,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并已全部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本案系邻里纠纷,被害人亦有过错,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遇事冷静勿冲动,鲁莽行事必严惩。该案是一起因村民之间生活琐事处理不当,最终酿成刑事案件的严重后果。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以案为警示,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要发扬互助互爱、相互包容、团结和睦的高尚风格,构建和谐安宁的邻里关系。
责任编辑:韩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