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永靖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涉企追偿权纠纷案件。
据了解,2010年10月24日,原告永靖县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孔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以总价款345242元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永靖县某小区房屋。被告交纳房屋首付款后,在某银行永靖县支行对剩余房款进行了按揭贷款,原告为被告提供了连带保证,但被告未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按揭贷款本息,导致某银行永靖县支行从原告公司保证金账户中扣划资金共计21673.69元,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永靖县法院,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4年4月7日原告代偿的房屋按揭贷款22850.02元及利息1269.04元,合计24119.06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听取双方意见后,本着企业生存发展和维护双方权益并重的原则,向双方耐心释法明理,温和疏导情绪,并告诫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诚实守信履行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从对立情绪转变为有效沟通。为及时化解矛盾,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以微信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约定被告自2024年10月起每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元,直至上述本息付清时止。
责任编辑:韩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