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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爱“加码” 看公证如何发力

发布时间:2024-08-13 11:46:04    来源:州司法局

  近日,东乡县群众杨某来到东乡县公证处咨询,称通过“普法进乡村”专题讲座了解到夫妻双方可以做财产约定公证,并进一步解释道,自己与配偶马某结婚前,用自己的公积金按揭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婚后其收入主要用于偿还房贷,而配偶马某的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杨某为了更好地维护女方的财产权益,表示想通过公证的方式,约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了解情况后,公证员耐心细致地向杨某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随后,杨某与配偶马某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相关文件来到县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公证员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了严格审核,确保了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公证员面前,双方再次确认协议条款无误后,签署协议。公证员详细解释了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是在完全自愿、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出具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书 。

  此次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公证在维护婚姻关系、预防家庭财产纠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公证,夫妻双方可以更清晰、合法地安排自己的财产,增加了婚姻生活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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