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乡县人民法院高效执结一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马某某、苟某某等人和第三人东乡县某公司、永靖县某公司通过以物抵债方式,用两处商铺抵偿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4219万余元。8月9日,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将一面锦旗送到东乡县法院执行局,对县法院涉金融不良资产清收工作表示感谢。
据悉,申请执行人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某某、苟某某等人的公证执行文书等12件涉金融不良资产执行案件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公证书,东乡县法院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4219万余元。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某某、苟某某等人受疫情影响、经营不善等各种因素,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本着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司法理念,由执行法官主持调解,向双方说明以物抵债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后果,并积极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快事快办,最终由申请执行人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某某、苟某某等人、第三人东乡县某公司、永靖县某公司三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东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分别按评估价值的58.54%、66.68%接受第三人两处商铺抵偿债务,共折价人民币4219多万元。东乡县法院及时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现商铺已成功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
责任编辑:韩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