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调解”构建“良治”格局
——和政县法院“12346”大调解机制推动社会治理走深走实
“调解纠纷面对面,你谅我让化积怨。”走进和政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映入眼帘墙上的醒目大字及和谐的办公氛围往往会让当事人怨气减半。
近年来,为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政县法院始终把诉讼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涉诉信访的重要举措,探索构建“12346”大调解体系,案件审理出现调解撤诉多、判决少、申请执行下降、申诉率低的良好运行态势,不断推动社会治理走深走实。近五年来,该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0572件,审(执)结10348件,审(执)结率为97.88%。
“一个全覆盖”构建大调解格局
“我们能够安心过年,多亏了法官及时相助。”2020年12月9日,李某某等11名农民工诉被告仲某拖欠劳务工资纠纷案,当事人因拿不到辛苦钱个个情绪激动,声称解决不了问题就上访。和政县法院法官通过工程建设单位及时联系到第一承建方,经耐心析法讲理,12月12日,承建方最终同意由其支付农民工工资8万元,有效预防了一起上访案件的发生。
“调解为主,判决为辅。”和政县法院要求立案人员、送达人员、人民陪审员、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甚至庭长、院长都要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来,形成协调联动的诉讼调解大格局,实现审判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社会稳定效果的最大化。化解矛盾时,不拘泥于固定场所,广泛开展村部调解、田间调解、家中调解,让法治营养送入田间地头、灶台炕头,有效化解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做到案结事了。据统计,三年来,该院速裁各类案件325件。
“两项机制”探索诉调对接新举措
“一名合格的法官,应当对调解有着十二分的热情甚至偏爱。”在和政县法院,流传着这样一句话。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何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后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由被告人赔偿对方亲属各种费用及死亡赔偿金共计60余万元,另外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被害人家属也对何某予以谅解。法院以被告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相应的刑期。该案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功调解,彻底化解了矛盾纠纷,达到最佳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为使诉调对接有序运行,和政县法院建立完善诉前调处机制和司法确认机制两项机制。对当事人选择由人民法院调解室调解的纠纷,指定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经调解达成协议能及时履行的,不作为诉讼案件处理;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纷争。对经法院调解室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司法确认,或者协议具有履行内容的,经司法确认后赋予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
理好“三个关系”提高调解率
办案中,和政县法院正是处理好了审判各个环节的关系、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的关系“三个关系”,才确保调解工作取得最佳成效。
在立案、送达、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使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庭等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调解和判决都是法定的结案方式,和政县法院在办案过程中不片面追求调解率,防止办案效率低下案件久拖不决。在审判实践中,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办案人员始终立足正确处理法律规定与当地风俗习惯之间的关系,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确认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从而确保交稿的调解率。
“四个原则”力求案结事了
“定分止争、胜败皆服、案结事了。”和政县法院立案庭调解员说,他们结合工作实际确立的合法、公开、效率、规范“调解四原则”已成为多年来一直坚持遵循的准则。
坚持诉讼调解的过程以及在法官主持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做到公开调解。坚持以及时、便捷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不适合调解的案件以及经调解不成的案件,都能够及时做裁判,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省审判资源。在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注重仪态庄重,着装规范,使用“法言法语”,以此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六种方法”推动调解手段多元化
“我们坚持矛盾不外推、不上交、不升级,通过强化调解技巧、提升调解艺术,久久为功,从而化干戈为玉帛。”和政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登环介绍说,在审判实践中,和政县法院逐步完善并推行六种调解方法。
“全程调解法”是将调解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坚持庭前、庭中、庭后全程调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冷处理调解法”是对当事人一时激愤或者双方矛盾比较尖锐的案件,先缓和双方矛盾,再选择适当时机进行调解;“追根溯源调解法”是对相邻纠纷、权属纠纷,深入群众中开展调查研究,力求从源头上化解纠纷;“背靠背调解法”是对性格比较冲动的当事人,将当事人分开,分别进行教育、引导,使双方当事人意见渐趋一致;“换位思考调解法”是引导当事人互换立场设身处地考虑问题,将心比心增进心理相容,消除隔阂;“情、理、法交融调解法”是对于追索抚养费、赡养费、哺育费的案件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弘扬“和为贵”,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社会关系,达成调解协议。(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陈孝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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