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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印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协调联动工作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9-02 10:28:34    来源:法治甘肃网

  为建立健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与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协调联动机制,增强行政执法监督合力,推进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近日,省司法厅印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协调联动工作指引(试行)》。

  ——落实行政执法监督责任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统筹本地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年初要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本地区行政执法监督年度重点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是指本部门法制机构或其他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内设机构,在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下,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主管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每年12月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建立健全工作协调会商机制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要牵头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会商机制,各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参与,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研究行政执法监督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定期通报各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进情况。会议议定事项以纪要形式明确。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机制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聚焦招商引资、营商环境、土地房屋征收、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教育、金融等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会同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每年选择2至3个领域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专项监督,并将专项监督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检查机制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重要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每年一季度要对上年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纠错案件比较集中的部门开展专项监督。

  各级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定期梳理本行政执法领域内社会反映强烈、易发多发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事)件,以及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每年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或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或专项整治情况应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备。

  ——建立健全重大案件督办机制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在行政执法案件查办过程中,对案情复杂、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违法情节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责的案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案件情况。对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重大舆情的案件,还应及时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案情及案件办理情况。根据案件查办需要,可由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案件主要查办部门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联合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提升案件办理效率,确保案件处理及时稳妥。

  ——建立健全案卷评查和案例指导机制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统筹指导全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督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全面评查、重点评查、交叉评查以及随机抽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将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行政执法案件作为重点评查范围。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应纳入本地区本领域行政执法案例库并向社会发布。

  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每年对本部门上一年度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中形成的并已经办结的案卷进行全面评查。省级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每年开展本领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评选本领域优劣案卷,筛选发布典型案例。案卷评查结果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备,并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评价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监管机制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本地区本领域行政执法人员监督管理,落实“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要求,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和退出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制式服装和装备的配备和管理。

  ——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司法行政部门和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行政执法及监督信息的共享,依托甘肃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按照相关规定推进行政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以数字化赋能实现执法信息网上收集、执法活动精准监督、执法资源实时调度、执法数据综合分析利用。(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龚利芳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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