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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发布时间:2021-02-01 04:26:38    来源:临夏政法网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2021)甘2923执悬02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该院在执行涉及罗林志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罗林志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罗林志,男,生于1984年1月6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罗川村六社562号。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8401060010。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3562.5元。

  悬赏期限:2021年01月29日至2021年04月29日。

  悬赏条件:凡向该院举报被执行人罗林志下落并由该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该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该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该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何法官  17309309997

  范警官  17709300203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1)甘2923执悬03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该院在执行涉及姬卓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姬卓兄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姬卓兄,女,生于1983年7月13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三塬镇东风村三社155号。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8307137528。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0634元。

  悬赏期限:2021年01月29日至2021年04月29日。

  悬赏条件:凡向该院举报被执行人姬卓兄下落并由该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该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该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该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何法官  17309309997

  范警官  17709300203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1)甘2923执悬04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该院在执行涉及罗海成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罗海成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罗海成,男,生于1981年1月17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罗川村二社105号。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8101170015。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3837.5元。

  悬赏期限:2021年01月29日至2021年04月29日。

  悬赏条件:凡向该院举报被执行人罗海成下落并由该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该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该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该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何法官  17309309997

  范警官  17709300203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1)甘2923执悬05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该院在执行涉及孔德发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孔德发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孔德发,男,生于1981年2月6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广厦庭院5号楼1单元1302室。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8102060811。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7000元。

  悬赏期限:2021年01月29日至2021年04月29日。

  悬赏条件:凡向该院举报被执行人孔德发下落并由该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该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该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该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何法官  17309309997

  范警官  17709300203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1)甘2923执悬06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该院在执行涉及张学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学鸿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张学鸿,男,生于1971年3月2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盐锅峡镇盐锅峡街67号001室。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7103021617。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3428元。

  悬赏期限:2021年01月29日至2021年04月29日。

  悬赏条件:凡向该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学鸿下落并由该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2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该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该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该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何法官  17309309997

  范警官  17709300203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1)甘2923执悬07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该院在执行涉及马赛机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赛机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马赛机,男,生于1987年4月20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红泉镇董山村三社061号。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8704206419。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700元。

  悬赏期限:2021年01月29日至2021年04月29日。

  悬赏条件:凡向该院举报被执行人马赛机下落并由该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该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该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该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何法官  17309309997

  范警官  17709300203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1)甘2923执悬08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该院在执行涉及李风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风光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李风光,女,生于1973年6月1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三塬镇海家塬村二社。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7306017140。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15909元。

  悬赏期限:2021年01月29日至2021年04月29日。

  悬赏条件:凡向该院举报被执行人李风光下落并由该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该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该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该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何法官 17309309997

  范警官 17709300203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1)甘2923执悬09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该院在执行涉及李春涛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春涛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李春涛,男,生于1970年4月30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盐锅峡镇焦家村三社246号。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7004301410。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1150元。

  悬赏期限:2021年01月29日至2021年04月29日。

  悬赏条件:凡向该院举报被执行人李春涛下落并由该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该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该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该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何法官  17309309997

  范警官  17709300203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1)甘2923执悬10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该院在执行涉及孔英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孔英女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孔英女,女,生于1990年11月14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盐锅峡镇黄茨村四社303号。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9011141426。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3190元。

  悬赏期限:2021年01月29日至2021年04月29日。

  悬赏条件:凡向该院举报被执行人孔英女下落并由该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该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该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该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何法官  17309309997

  范警官  17709300203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1)甘2923执悬11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该院在执行涉及管新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管新红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管新红,女,生于1973年8月15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陈井镇陈井村七社289号。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7308152629。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7128元。

  悬赏期限:2021年01月29日至2021年04月29日。

  悬赏条件:凡向该院举报被执行人管新红下落并由该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该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该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该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何法官  17309309997

  范警官  17709300203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1)甘2923执悬12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该院在执行涉及金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金建华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金建华,男,生于1987年12月10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三条岘乡红岘子村一社001号。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8712103014。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025元。

  悬赏期限:2021年01月29日至2021年04月29日。

  悬赏条件:凡向该院举报被执行人金建华下落并由该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该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该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该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何法官  17309309997

  范警官  17709300203

  永靖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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