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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用车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9-07 05:45:13    来源:临夏政法网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用车、摩托车、电动车(以下简称“三类车”)管理,解决上道路行驶的“三类车”交通违法行为突出问题,提高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临夏州公安局决定自2020年8月10日至12月31日,在全州范围内开展农用车、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重点车辆

  农用车,摩托车,电动车。

  二、查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重点查处农用车、摩托车、电动车违法载人,无牌无证上路行驶、酒后驾驶、乱停乱放、不按规定佩戴头盔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三、治理措施

  (一)全面开展登记

  公安交警部门将采取走村入户、上门服务、流动车管所等形式,提高工作质效。摸排中发现的无牌农用车、摩托车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纳入登记管理;摸排中发现的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于11月30日之前,由乡镇交管站或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实行免费登记。

  (二)严格路面查处

  1.无牌无证农用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一律扣留车辆,处200元罚款;符合登记入户条件的,一律挂牌办证。

  2.非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扣留车辆,处50元罚款;符合登记入户条件的,一律挂牌办证。

  3.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农用车、摩托车的,通知违法行为人找人即时代驾,无人代驾的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对违法行为人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4.驾驶农用车违法载人的,处200元罚款。

  5.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200元罚款。

  6.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50元罚款。

  7.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不按规定载人的,处50元罚款。

  8.驾驶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农用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一律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严禁以任何理由放行或发还车辆。

  9.将农用车、摩托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2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10.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的,处50元罚款。

  11.驾驶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农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并强制其粘贴反光标识。

  12.饮酒后驾驶农用车、摩托车的处暂扣六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驶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13.醉酒驾驶农用车、摩托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4.严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

  15.农用车、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违反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罚。

  专项治理期间,对驾驶人拒绝、阻碍公安民警执勤执法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临夏州公安局

  2020年8月16日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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