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用车、摩托车、电动车(以下简称“三类车”)管理,解决上道路行驶的“三类车”交通违法行为突出问题,提高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按照临夏州公安局决定,广河县公安局自2020年8月10日至12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用车、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农用车,摩托车,电动车。
重点查处农用车、摩托车、电动车违法载人,无牌无证上路行驶、酒后驾驶、乱停乱放、不按规定佩戴头盔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一)全面开展登记
(二)严格路面查处
2.非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扣留车辆,处50元罚款;符合登记入户条件的,一律挂牌办证。
4.驾驶农用车违法载人的,处200元罚款。
6.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50元罚款。
8.驾驶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农用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一律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严禁以任何理由放行或发还车辆。
10.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的,处50元罚款。
12.饮酒后驾驶农用车、摩托车的处暂扣六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驶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14.严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
专项治理期间,对驾驶人拒绝、阻碍公安民警执勤执法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河县公安局
2020年8月20日
责任编辑:韩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