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共享单车在临夏县投入运营以来,迅速成为群众低碳便捷的出行工具。近期,辖区出现多起恶意破坏、毁弃、盗窃、任意占用共享单车等不法行为,损害了县城文明形象,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民守法意识,保障共享单车良好的运行秩序,防止违法犯罪分子恶意破坏、毁弃、盗窃、任意占用共享电单车等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大群众在使用共享单车时应做到文明出行、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精心维护,杜绝盗窃、故意毁坏、另行加锁、私自存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切实关心爱护共享单车这一绿色交通模式。
二、对盗窃、恶意破坏共享单车以及盗窃、故意损毁公共设施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相关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相关规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针对上述侵犯财产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一经发现,依法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从严、从快、从重依法打击处理。
四、希望广大群众加强自律自觉,共同维护共享单车的运行秩序,做到文明用车、文明骑行、安全出行。及时劝阻、举报此类违法行为,争当良好社会治安环境的创造者、监督者、维护者,共同创建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为建设文明美丽临夏县贡献自己的力量。
五、监督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临夏县公安局
2024年5月22日
责任编辑:韩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