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涉及张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斌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张斌,男,生于1982年8月21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川南路372号5单元4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8208210013。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200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斌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17309309997
永靖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2021)甘2923执悬38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涉及肖海发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肖海发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肖海发,男,生于1974年12月18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三塬镇下塬村五社230号。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7412187119。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78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肖海发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17309309997
永靖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2021)甘2923执悬39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涉及白玉发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白玉发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白玉发,男,生于1973年2月1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水景坊B区4号楼1单元3楼1033室。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7302014110。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10349.8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白玉发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18089302378
永靖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2021)甘2923执悬40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涉及张鹏鹏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鹏鹏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张鹏鹏,男,生于1994年3月11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陈井镇瞿家庄村九社37号。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9403112616。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877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鹏鹏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17309309997
永靖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2021)甘2923执悬41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涉及司福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司福平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司福平,男,生于1974年6月15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西河镇瓦房村三社123号。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740615373X。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4605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司福平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17309309997
永靖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2021)甘2923执悬42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涉及刘得发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得发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刘得发,男,生于1971年5月2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刘家峡村五社314号。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710502343X。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1225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得发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18089302378
永靖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2021)甘2923执悬43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涉及李皓祯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皓祯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李皓祯,男,生于1996年7月26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太极镇白川村二社141号。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9607260813。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15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皓祯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18089302378
永靖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2021)甘2923执悬44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涉及张学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学鸿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张学鸿,男,生于1971年3月2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黄河苑3号楼2单元2271室。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7103021617。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9293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学鸿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2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17309309997
永靖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2021)甘2923执悬45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涉及刘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强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刘强,男,生于1990年8月6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岘塬镇刘家村八社512号。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900806751X。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185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强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18089302378
永靖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2021)甘2923执悬46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涉及焦兴峰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焦兴峰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焦兴峰,男,生于1978年12月22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西河镇红城寺村三社121号。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781222373X。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9750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焦兴峰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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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韩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