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城区道路机动车乱停乱放治理,改善城区形象,确保道路交通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对城区道路机动车乱停乱放全面治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所有机动车在人行道停放,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停放一律车头向外、依次停放;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外停放机动车;禁止在小车泊位停放非机动车、摩托车等;
三、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在非停车泊位以外的地方停车;
(二)禁止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公共汽车站点停放,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三)城区道路范围内的临街商铺,不得私自设立禁停标志、不得占道作业、不得占道临时停车。
四、以下路段为违法停车严管路段,具体包括跃进路电力公司至火红十字、原医院十字至石那奴桥南十字、高速出口桥南十字至石那奴桥南十字、高速出口桥北十字至马良桥北十字、县公安局门口至赵家丁字路口、三蒿路火红十字至中医院丁字路口等路段,上述路段实行违法停车“零容忍”,对因违法停车造成道路拥堵或严重影响他人通行的将依法拖离;
五、自《通告》下发之日起,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停放车辆的道路、区域内停放车辆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先进行告知,从8月15日开始将给予暂扣、罚款、扣分等处罚;
六、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绿色出行,文明驾驶,规范停车。
特此通告
2020年8月10日
责任编辑:韩小月